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所有成员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秘密的内涵。根据实验室发展需要,所有不便于公众知悉、关系实验室发展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行信息等。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材料、商业情报、设计资料、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经验、客户资料、货源情报、转化策略等。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工作底稿、记录、文本、优盘、网络空间、会议内容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等)等。
第四条 根据秘密重要程度,分“绝密”、“机密”、“秘密”等层级进行管理。原则上由秘密生成部门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共同确定秘密的层级、保密期限、起止日期等。密级变化应经秘密主管领导讨论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五条 绝密资料、机密资料的发放、传(借)阅等,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返还。秘密资料的发放、传(借)阅等,需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返还。
第六条 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刻制密级印章、密级标识等,对相关秘密文书等进行加密警示,包括:密级标识、字样及“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等特定字样。各类涉密资料由课题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等,定期向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移交归档。
第七条 在重要涉密场所标注警示牌(或提示语),涉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办公、实验室等场所。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重点部门、涉密场所、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登录密码,未经授权一律不准查阅和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查看他人手机、邮件、书信、票据、文件、笔记等涉密资料。
第八条 对实验室及档案存放室等涉秘重点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填写的研究开发记录、涉秘的准备性或前期性手稿、文档及复印件等,若有研究价值的应隔离存管,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不得带离工作现场。
第九条 在举办涉及实验室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时,主办部门应选择隔音环境较好的场所,准确界定与会(活动)人员, 履行好与会(活动)签到程序,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制定专门保密方案。
第十条 涉密资料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需由指定人员担任,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等。任何人不得擅自翻拍、复制、传抄涉密资料,涉密资料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过程中产生的错件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实验室涉密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涉及实验室秘密的合作、交易合同或协议等,均须设置“保密条款”,增设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严禁在私人谈话、通信、网络聊天中泄露实验室秘密,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实验室秘密,严禁通过其它未经允许的方式传递实验室秘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教育、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较重的,根据情况做出除名、降职等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因故意或过失泄密给实验室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对窃取、刺探、出售实验室秘密的,实验室有权提请依托单位按照其管理规定作出处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