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保管、运输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二条 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等需要根据使用量进行申报和购买,必须严格履行各部门和课题组所在依托单位的审批手续。
第三条 各依托单位应制定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管理细则,规定采购审批流程、日常使用、储存等要求。要遵循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制度,严禁转借、赠送、售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如有剩余,及时送回原库存放。实验产生的废渣、废液等,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焚烧。
第四条 禁忌物品或灭火方式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应当遵循隔开、隔离、分离储存的原则。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式等。
第五条 在作业过程中沾染易制毒、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任何物体,需放置在现场专用的垃圾桶中,禁止与可回收垃圾混存。
第六条 使用人员应了解所用试剂的特性和防护知识,佩戴专用的防护用品,严禁皮肤接触,严禁吸烟、饮食。
第七条 盛装试剂或溶剂的容器要有标签,名称与物品要相符。能发生反应的化学品和溶剂应分类隔离存放,并避开热源和电源设备。普通电冰箱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挥发性物品。盛装酸、碱等腐蚀性化学品的容器,要经常检查包装和密封是否完好,严防洒落。
第八条 遇水发生分解或燃烧、爆炸的化学品,例如: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等,严禁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使用氰化物时,切记注意安全,不在酸性条件下使用,并严防溅撒沾污。
第九条 配制试剂应在瓶上贴好试剂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人、配制日期和有效期。过期失效试剂应及时更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