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最高学术指导机构,在实验室学术建设中具有关键的战略咨询、专业指导和评价监督作用,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发展架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内外高水平优秀专家11-15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单位委员一般不超过2人,鼓励聘任青年学术委员(45岁以下)。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推荐,科技厅聘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学术委员会主任须参加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遴选实验室主任;研究和审议实验室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事项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开放课题设置;指导实验室人才及团队建设及重大学术活动;负责对实验室学术领域其他相关的重要工作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和把关以及审议实验室主任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学术委员对实验室提交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讨,严格把关,提出指导意见,为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充分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学术委员会实际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八条 除每年一度的固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外,根据具体情况学术委员会也可召开部分有关委员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通过来访讲学、短期工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实验室的各项科研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由实验室秘书处负责,包括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等。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详实的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连同会议通知、会议议题、会议决议、会议简报、参会人员名单等材料,由实验室秘书处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秘书处须监督和定期检查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遵守依托单位的保密制度。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决议等会议内容。对限制传达范围的决议,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决议和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