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实验室
课题经费使用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课题、自主研究课题、合作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负责课题经费的预算审批和决算审核,并对课题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课题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课题经费开支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照合同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所属单位、实验室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课题经费开支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课题经费原则上不能购买仪器、设备及各种形式的固定资产。
(二)业务费,主要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如下: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他支出: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所属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所属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一)管理费:是指所属单位对课题实施的管理费用。
(二)绩效支出:是指所属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补偿所属单位为了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本规定的第六、七条要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并对预算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课题获得资助后,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课题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课题经费预算,经所属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实验室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条 实验室按年度拨付课题经费给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课题,实验室将终止拨付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验室核准的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课题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相互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所属单位审批后,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四)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经费决算。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应当审核课题经费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
第十五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以及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实验室。因故被撤销的课题,已拨付的经费应当全部退回实验室。
第十六条 课题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通过验收后,在2年内由课题负责人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结余资金具体原因在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中说明即可。
第十七条 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接受实验室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不按时编报课题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课题经费的所属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