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研究队伍建设,适应对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需要,根据四川省科技厅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人员指长期在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根据其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又分为长期固定人员与动态固定人员。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采用人数相对固定、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按照省重点实验室规模,人数维持在60人左右,管理人员不超过10%。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确定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根据阶段考核指标,根据人员流动情况适时调整固定人员(动态固定人员)名单,每年通过年度报告上报科技厅。每三年调整一次长期固定人员(独立备案)名单。
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候选人来自依托单位四川科瑞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南医科大学与省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人员,且属于科研水平相对较高、较优秀的人员。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与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坚持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吸收省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和流动人员中科研工作突出者作为新的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特别是要注重吸收年轻研究人员加入固定人员队伍。
第三章 固定人员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由学术委员会提名,依托单位推荐,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和聘任。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每个研究方向各设学术带头人1名,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管理人员3-5名,每个依托单位各不少于1名,由第一依托单位推荐省重点实验室财务人员1名。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除主任、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聘任程序为:
1、依托单位候选人提出申请;
2、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
3、实验室主任正式聘任固定人员,报依托单位备案;
4、固定人员名单每年更新,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对未实际参与实验室工作、未积极承担实验室科研任务、考核不达标、或者因为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固定人员者可进行解聘。解聘程序:
1、固定人员提出申请或实验室主任提名;
2、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
3、实验室主任正式解聘固定人员,报依托单位备案;
4、固定人员名单每年更新,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确实需要调整的,需说明调整原因等情况,并遵循聘任和解聘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固定人员不可同时兼任其他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固定成员。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有权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或其它正式场合,故意诋毁实验室声誉、损害实验室利益的固定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解除其实验室固定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固定人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享有竞选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权利;
3.享有申请实验室自主课题的权利;
4.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和安排,使用实验室经费组织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或邀请国内外专家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或学术交流的权力;
第五章 固定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固定人员应履行依托单位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固定人员须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标注实验室为完成单位,排名为前两位或通讯作者。
第十九条 固定人员有义务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其中包括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条 固定人员需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为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贡献力量,为科研条件的改善创造条件,并按有关规定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固定人员需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除国家级课题在研人员以外,原则上固定人员都必须参与每年项目申报工作(日常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固定人员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申报项目、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积极宣传实验室,相关学术活动材料应属实验室名称,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省重点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六条 考核和评估内容分为定性和定量两个部分:(1)定性:思想品德,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内涵提升、遵章守纪等。(2)定量:新增科研项目、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或药品、器械注册证、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转化、制定标准、新增技术创新团队、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运行管理配合等方面。
考核和评估的指标见《附件1: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考核和评估指标》;固定人员将取得成果及时上报,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管理办公室核定提交的成果和证明材料,充分沟通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或三年内科研工作进展达不到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要求者,将取消其作为固定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固定人员聘用、评优、研究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取消其固定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名单如有调整将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附件1: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考核和评估指标
附件2: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资格申请表(2025年修订)
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