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实验室,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各实验场地。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本”的原则,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应遵守有关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的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知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各部门和课题组应结合实际,遵守所在依托单位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设置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监督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课题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是所辖人员和区域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课题负责人和成员是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要求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场地应分别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实施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各依托单位落实管理要求。
第六条 各部门和课题组结合实际和学科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三章 技术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和课题组必须制定和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设备、高温高压装置、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部门和课题组要特别加强对剧毒、易制毒等管制药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验动物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购买、使用、保管、处置、台账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和课题组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要实行严格监管,按照所在依托单位对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存放、处置等工作的要求,进行规范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实验开始前告知操作人员本实验的风险性及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环境安全与卫生
第十二条 对实验场地的功能分区应进行认真规划和改进,规范与完善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确保实验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硬件设施配置,配备有效可用的紧急安全设施(灭火器、消防沙、紧急喷淋器、医药急救箱等),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人员个人防护要求。
第十四条 实验场地的干净整洁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各部门和课题组要经常性检查督促,减少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环境。检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场地,根据整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枢神经系统产品研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