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运行,充分吸收各种科学思想,努力营造自由、活泼、拼搏、进取的浓郁学术氛围,积极鼓励实验室人员密切关注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动态,紧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踊跃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人员科研成果署名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标准中文名称为“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标准英文名称为“Central Nervous System Drug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二条 实验室科研成果署名的人员范围:实验室固定人员、流动人员;接受实验室经费资助的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课题的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依托单位从事本领域及相关学科研究的人员等。
第三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人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实验室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科研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国外(境外)访学、进修以及客座研究等,凡涉及本实验室工作与成果的,在其成果发表时,也均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站博士后、在读研究生和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本科生。流动人员在本实验室取得的科研成果,由本实验室和流动人员的所属单位共有;在发表论文和申请科技成果奖励时,应署双方单位名称。如果流动人员未得到实验室资助(自带经费等),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注明“本研究在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完成”(英文:The project was completed in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rug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五条 实验室立项资助的自主研究课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应注明“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英文: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rug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发表的论文均应以实验室为完成单位署名。如未署名,科研成果将不计入本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科研成果统计范围,并且课题不予结题验收,三年以内禁止再次申请同类课题。
第六条 实验室立项资助的开放课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由本实验室和开放课题负责人的所属单位共享,并且均应注明“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英文: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rug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发表的论文均应以实验室为完成单位署名。如未署名,科研成果将不计入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科研成果统计范围,并且课题不予结题验收,三年以内禁止再次申请同类课题。
第七条 科研成果署名本实验室名称的依托单位人员,科研成果奖励享有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同等的标准,参照《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执行。
第八条 对于西南医科大学人员,在科研成果发表时,署名“重点实验室”与署名“学院”并不冲突,该成果均可列入个人和团队考核之中。可以先署学院名称,再署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0年6月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