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开放课题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宜。实验室运行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由实验室主任报告本年度工作,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报告课题进展情况,委员们对本年度工作(包括研究方向、科研成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管理等)作出评议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写年度报告,总结本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送学术委员会和上级领导部门评阅。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第四条 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实验室保持研究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建有健全的人才引进措施,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五条 实验室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
第六条 为有效地进行国际交流,本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室工作或以培训等形式传授技术,也可按需要与国内外实验室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包括合作研究、人员来往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第七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开放共享,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每年面向社会公众、科研和教学单位集中开放,进行科普宣传,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及依托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