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合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等文件和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研究课题,是指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建设方针,围绕实验室重点发展方向,支持中枢神经系统药物相关领域的研究,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单位合作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课题申请人/负责人所属单位,是指具有合作研究课题管理资格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科学研究的机构。
第二章 课题设置、申请及评审
第四条 合作研究课题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配备有开展合作研究必要的实验条件和人员,其研究方向应当与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
第五条 合作研究课题由申请人围绕实验室的合作需求主动联络合作单位和合作人员,一般是针对本实验室不具备相关研究条件或技术能力的内容。
第六条 课题申请人应事先就拟合作研究课题与实验室充分沟通,合作研究发起人双方及实验室均就合作课题立项初步达成意见后,申请人撰写《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申请书》(附件1),由合作各方所属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提交实验室。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审批立项,并报主任办公会备案,必要时可报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获批课题合作各方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附件2),约定合作各方目标任务、进度要求、成果交付要求、验收标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经费金额等。同时,课题负责人还应与实验室签署《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附件3),明确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预期目标、预期成果、进度计划、经费预算、成果署名方式及资助金额等。
第八条 签署任务协议后,收款方应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登记。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需按《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研究内容和成果指标。
第十条 鼓励课题负责人或研究骨干在课题执行期内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将终止资助。如课题负责人有伪造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实验室将直接撤销资助,并要求退回全部已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度应按照任务合同书提交《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年度进展报告》(附件4)。实验室将对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查,对课题经费使用不合理或者未能积极开展研究计划的课题,实验室将终止资助,必要时可要求退回全部已拨付经费。
第十三条 在课题执行期内,如课题负责人需要变更所属单位,经现所属单位与原所属单位协商一致,由负责人提交变更所属单位申请,报实验室批准。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如有特殊情况,报实验室批准。
第四章 课题验收与结题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执行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结题报告》(附件5)并附相关成果(如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成果评价和获奖证明等)和经费使用决算的纸质和电子材料,实验室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成果应为该次课题产出。如在本实验室内同时参与多个课题,在验收时主要验收成果不得重复使用。例如1篇论文同时被两个课题作为验收成果使用,该论文将根据作者排名,作为贡献大的作者所属课题的主要验收成果,而对另一个课题只能视为加分项。
第十六条 验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的课题可开具结题证明。对于结题评审为不合格的课题,实验室将取消其负责人申请合作研究课题资格,并将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实验室。对于结题评审为优秀的课题,实验室将视情况进行滚动资助。
第十七条 基础研究以及应用基础研究类课题,除了完成约定研究任务外,应以实验室为完成单位发表SCI论文1~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2~3篇(或已被录用)。应用研究类合作课题除了完成约定研究任务外,一般还应完成发明专利申请1-2项。
第十八条 课题组成员结题后所发表的论文和申报的成果奖励,若为合作研究课题支持的,仍应署名实验室。
第五章 课题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一般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发起,不单独发布申请指南。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使用需遵照《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课题经费使用规定》,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需按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拨付进度一般应在《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课题成果共享及署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立项资助的合作研究课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由实验室和合作研究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共有或在《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资助的合作研究课题,发表论文时应署实验室名称,如未署名,将不纳入合作研究课题科研成果统计,不予结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标准中文名称为“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标准英文名称为“Central Nervous System Drug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成果(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应在适当位置标注“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资助” ,英文参考:“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Central Nervous System Drug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3年05月09日
附件1: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申请书(2023年版)(附件可下载)
附件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附件3: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2023年版)
附件4: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年度进展报告(2023年版)
附件5:厅市共建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课题结题报告(2023年版)